为加强海关实际监管效能,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决定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并新增部分数据格式,包括《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见附件8)、《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9)、《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0)、《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1)、《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见附件12)和《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3),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原始舱单数据项
2.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
3.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
4.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
5.装箱清单数据项
6.预配舱单数据项
7.装载舱单数据项
8.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
9.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
10.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
11.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
12.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
13.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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