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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9号 |
日期:20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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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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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0 |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2010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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