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政策法规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2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
| 日期:2011年7月21日
浏览[730] 来源 [中国海关网] |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2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
| 2011-06-27 |
| |
|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总署公告〔2011〕42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2011-6-27 |
【生效日期】2011-6-27 |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
|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