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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关缉私局关于李晓航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说明 |
| 日期: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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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缉私局关于李晓航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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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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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李晓航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庭审后,一些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媒体援引辩护人言论称“海关重新出具核税证明,109万税款降为8万元”,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为:本次案件重审过程中,应审判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其中两次走私进境被当场查扣货物所对应的偷逃税款进行单独计核,计核结果为人民币8万余元。这是对案件部分事实进行证据补强,并不是说整个案件偷逃税额从人民币109万元降为人民币8万元。
二、北京海关缉私局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取证。根据侦查取证情况,我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提交证据确实充分。
三、走私犯罪基本特征就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很多走私案件在被查获时,走私货物往往已经被销售、消费。因此,走私犯罪案件事实不能完全以当场查扣的货物作为认定依据,应综合全案各类证据对其全部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本案情况就是这样。
目前本案还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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