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2号
为推进安徽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安徽省内特殊区域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特殊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对特殊区域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
合肥海关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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