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咨询解答 (一)
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注册、变更、换证等问题”
根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2014年第221号)相关规定,报关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单位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证书的注册和变更。新署令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该证书在2014年3月12日及以前到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到海关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及以后的,证书继续有效,并且有效期自动延期为长期。
二、关于“邮寄/携带物品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公告〔2007〕0072号)、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0〕0043号)、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0〕0054号)、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公告〔2012〕0015号)、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署法〔1993〕0304)和2013年第46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公告〔2013〕0046号)均有明确规定,请在合肥海关对外门户网站(合肥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本会网站查询。
三、关于“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总署令〔2014〕0225),海关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该署令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合肥海关仍受理企业申请A类企业的业务。
四、关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后进出口货物审单问题”
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后,海关组建了专业审单平台,分别由上海、南京、宁波三大审单分中心组成。具体事宜请在本会网站《区域通关一体化》专栏中《百问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企业报关须知》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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