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解答(二十二)
(一)关于“年报报送的相关问题”
年报的主要问题有:
1 . 年报报送渠道有哪些?
2.我司年报申报提交成功后,但是在“年报查询”里看不到是否审核通过,这样该怎么办?
3 . 我司去年年报没有报送需要带哪些材料进行约谈?
4 .《经营信息表》里纳税总额应该如何填写?
5.我司应该先来办理三证合一备案还是先申报年报?有没有先后顺序?
答复:
1.渠道有二:一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企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年报管理-年报报送”自行录入;二是委托录入机构代理录入;
2.企业年报申报成功后,如果不确定是否审核通过可以查看一下通关期限是否已延长到2017年7月31日,如果是说明年报审核通过,如果不是,则需要确定不通过的原因,必要时删单重报;
3.约谈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纸质稿,下载途径: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之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6号)的附件4,下载后填制并加盖公章;
(2)逾期报送年报情况说明(无固定格式,说明原因即可);
(3)企业法人代表本人到场参加约谈,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法到场参加约谈的,需联系业务现场确认)。
4.根据贵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填写;
5.企业办理三证合一备案和报送年报是没有先后顺序的。
(二)关于“邮递物品的相关问题”
邮递物品的主要问题有:
1 . 个人邮寄物品进出境有没有金额限制?
2 . 个人邮寄化妆品税率是多少?
3 . 个人邮寄中药材有什么相关的管理规定?
4 . 个人携带烟酒有哪些限值规定?
答复:
1.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43号),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除外)。
2.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25号),化妆品根据类别由50%调整为30%与60%两档。
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43号)规定:“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材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4 .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72号)相关规定: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进境旅客携带以上物品,应在《申报单》上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三)关于“货物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的相关问题”
企业咨询货物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的主要问题有:
1.我司出口一批货物在办理结关海关手续后因收货方与我司产生了纠纷,所以货物暂时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请问我们最长可以把货物放在仓库多久?
2.我司有一批货物还没有结关暂存在出口监管仓库请问是否可以延期?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总署令〔2005〕133号)第二十二条,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存储期限为6个月。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货物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出境或者进口手续。
(四)关于“商品归类的相关问题”
商品归类的主要问题有:
1.我司因商品归类所引起的退税有哪些规定?
2.我司收发货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该如何申请?
答复: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国务院令〔2003〕392号)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总署令〔2007〕158号)第十三条,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五)关于“对于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相关问题”
企业咨询的主要问题有:
1.我司是一家外商企业想了解对于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的有哪些规定?
2.我司是一家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去海关备案?
答复:
1.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39号),海关对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2.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39号)第五条,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须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主管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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