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解答(二十九)
(一)关于“邮寄包裹的相关问题”
1月6日,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运行以来首次正式开办进口业务,来电咨询的邮寄包裹的主要问题有:
1.包裹到达合肥之后的大致操作流程是什么?
2.物流答复包裹已送往海关或者物流系统显示包裹在海关清关,已经好多天了都没有更新,究竟是什么状态?包裹到达合肥集散中心之后大致需要多长时间能完成清关?
3.海关是否有系统供个人查询?
4.我因为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去领取包裹,会被强制退运或者销毁吗?
5.我包裹内有好几样物品,应该如何征税?税率是多少?海关怎么判断物品价格?
6.个人包裹缴税代办业务的联系电话是多少?需要多少费用?需要多长时间能完成?我不想要这个包裹了该怎么办理退运?
7.我的包裹收到时外包装都烂了,而且东西还少了!物流公司说是海关查验造成的,是这样吗?
8.如果我想自己去办理邮寄包裹缴税业务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具体地址是哪里?
答复:
1.近几个月以内,由于中国邮政系统调试原因,在北京口岸落地的包裹全部由北京海关进行征税管理,所以对于北京转运过来的已征税包裹合肥海关一律不做监管,不需要二次查验,由物流公司自行投递;对于其他在口岸落地的包裹,邮寄目的地是安徽境内的,由合肥海关进行监管。由于合肥的国际邮件互换局新开通入境包裹业务,大约会有三个月左右的过渡期,以前已经在其他口岸已缴税的包裹,合肥海关不做监管,由物流自行投递。未缴税包裹由合肥海关进行监管。
2.物流状态由物流公司负责更新,可能会有滞后。如果物流公司在工作时间内向海关申请机检,海关接受申请后一般会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包裹查验,无需缴税的包裹由物流公司自行投递;如果缴税,海关会通知物流公司采集信息,物流公司会以短信或者纸质通知单告知客户。
3.海关暂时没有邮件查询系统,后期会视情况开通线上系统供个人查询,通过打造新媒体平台,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便民服务。
4.在物流公司发送缴税信息后60天内无人认领的包裹,由该物流公司自行退回。
5.不同物品分开征税。税率及完税价格您可以参见海关总署2016年第25号公告。也可提供您购买该物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发票供海关审价,建议您随包裹附上有效的购买发票,如果您不能提供有效的发票,海关总署2016年第25号公告中也未列明相关物品的完税价格,海关则会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6.海关不收取行政费用,具体办理情况请咨询中国邮政,电话号码为:0551-65317362。
7.不存在这种情况。搬运、开箱等均是由物流公司操作,海关查验过程均有第三方在场,且置于监控环境之内。另外被海关查验的包裹内附查验告知单,如果没有此告知单,则说明并没有被海关开箱查验。
8.如您的包裹被税,邮政部门将向您发送办理海关手续的提示短信,请按提示短信上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地址为合肥市蜀山区产业园仰桥路381号安徽(蜀山)跨境电商园综合服务中心。
(二)关于“企业办理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主要问题有:
1.办理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2.报关企业应当在哪里办理注册登记证书?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221号)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可在合肥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企业管理栏目中下载);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则提供新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申请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三)关于“企业咨询最新商品税率”主要问题在:
1.企业咨询商品税率?
2.企业咨询税则上怎么出现两个最惠国税率?
答复:
1.由于2016年底税则调整较多,我关热线暂未收到2017年版最新税则,无法查阅,答复企业可咨询报关行或者现场海关确定(经请示总署12360热线后给予的统一答复口径);
2.税则上有两个税率的表示此商品实行“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两个税率中间用逗号隔开,在2017年1月1日—6月30日用第一个税率,6月30日以后用第二个税率。企业应以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为准,也可咨询报关行或者现场海关确定。
(四)关于“企业申请打印2016年统计数据”主要问题在:
1.企业办理2016年统计数据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2.企业办理2016年统计数据在哪里办理?
3.如何联系海关统计数据科?
答复:
(1)携带的材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办理地址:合肥海关统计处数据科;
(3) 联系方式:0551-63549220。
(五)关于“企业申请减免税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
1.如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转让手续?
2.如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手续?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1)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海关。
(2)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征明》。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税缴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八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持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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