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解答(三十二)
(一)关于“年报报送的相关问题”
年报的主要问题有:
1 . 年报报送渠道有哪些?
2.我司年报申报提交成功后,但是在“年报查询”里看不到是否审核通过,这样该怎么办?
3 . 我司去年年报没有报送需要带哪些材料进行约谈?
4 .《经营信息表》里纳税总额应该如何填写?
5.我司应该先来办理三证合一备案还是先申报年报?有没有先后顺序?
答复:
1.渠道有二种:一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企业进出口管理系统-年报管理-年报报送”自行录入;二是委托录入机构代理录入;
2.企业年报申报成功后,如果不确定是否审核通过可以查看一下通关期限是否已延长到2018年7月31日,如果是说明年报审核通过,如果不是,则需要确定不通过的原因,必要时删单重报;
3.约谈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纸质稿,下载途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之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26号)附件4,下载后填制盖章;
(2)逾期报送年报情况说明(无固定格式,说明原因即可);
(3)企业法人代表本人到场参加约谈,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法到场参加约谈的,需联系业务现场确认);
(4)金科长电话:0551-63751772;
(5)办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出口加工区云谷路3188号海关综合业务办公楼。
4.根据贵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填写;
5.企业办理三证合一备案和报送年报是没有先后顺序的。
(二)关于“邮递包裹及查询包裹相关问题”
邮递物品的主要问题有:
1 . 个人邮寄物品进出境有没有金额限制?
2 . 个人邮寄化妆品税率不是50%?
3 . 个人邮寄中药材有什么相关的管理规定?
4 . 个人携带烟酒有哪些限值规定?
5.为什么我将个人信息发送到短信上的链接里,一直审批不通过,快递答复是海关不给审批,属实?
6.我的包裹在海关清关1个月了,能帮我查下我的包裹在不在海关?
答复:
1.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43号):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除外)。
2.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2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25号),化妆品根据类别由50%调整为30%与60%两档。
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总署公告〔2010〕43号)规定:“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材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4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总署公告〔2007〕72号)相关规定: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进境旅客携带以上物品,应在《申报单》上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5.海关没对外的网站链接,您所通过的链接是快递公司的办理网站,他给您审批通过了您的个人信息才会提交到海关办理包裹领取手续。
6.抱歉,目前合肥12360热线没有查询系统,您可以咨询您的快递公司,或者去合肥市蜀山区仰桥路318号跨境电商物流园区找海关办事窗口查询包裹信息。
(三)关于“通关无纸化的相关问题”
企业咨询签约通关无纸化的主要问题有:
1.我司去年与合肥海关签约通关无纸化,一直显示入库成功,不是应该自动审批吗?
2.我与其他关区签约通关无纸化,为什么显示无需签约关区?
答复:
1.在2017年之前签约通关无纸化的企业,需要与通关科工作人员申请办理手动签约,联系人侯科长,电话0551-63751821;
2.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8号)规定:企业经与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全国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不再需要重复签约。
(四)关于“商品归类的相关问题”
商品归类的主要问题有:
1.什么是商品编码的审核修改?
2.我司因商品归类所引起的退税有哪些规定?
3.我司收发货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该如何申请?
答复:
1.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称《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2 . 根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392号)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 根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总署令〔2007〕158号)第十三条: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总署令〔2014〕220号)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五)关于“加工贸易手册的相关问题”
企业咨询的主要问题有:
1.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的期限是如何规定?
2.如涉案手册已经是第三次延期但海关方面还没有处理完涉案问题,我司应如何处理?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三十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想海关报核。
2.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手册原则上应在有效期前办理核销结案手续。但因企业涉案导致无法办理手册正常核销结案手续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形式核销手续,具体手续以现场海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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