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解答(三十三)
(一)关于“企业办理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主要问题有:
1.办理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到海关办理注册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2.报关企业应当在哪里办理注册登记证书?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221号)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可在合肥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企业管理栏目中下载);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则提供新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申请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二)关于“年报报送的相关问题”
年报的主要问题有:
1 . 我司没有电子口岸卡,该怎么办报送?
2.我司报送完电子年报后,年报状态转为人工审核,该怎么办理?
3 . 我司去年年报没有报送需要带哪些材料进行约谈?
4 .《经营信息表》里纳税总额应该如何填写?
5.我司应该先来办理三证合一备案还是先申报年报?有没有先后顺序?
7.年报申报时,系统提示:未在稽查系统中找到备案信息,请问该怎么办?
答复:
1.可以委托录入机构代理录入。
2.每年年报报送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超出期限为逾期,逾期年报需先报送完电子年报后再报送纸质年报并携带其他文件与企业所在地海关进行约谈。
3.约谈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纸质稿,下载途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之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26号)附件4,下载后填制盖章;
(2)逾期报送年报情况说明(无固定格式,说明原因即可);
(3)企业法人代表本人到场参加约谈,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法到场参加约谈的,需联系业务现场确认);
(4)金科长电话:0551-63751772;
(5)办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出口加工区云谷路3188号海关综合业务办公楼。
4.根据贵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填写。
5.企业办理三证合一备案和报送年报是没有先后顺序的。
6.因为年报截止日期在每年6月30日,所以众多企业都在这个时间段去报送,严重影响到系统的问题,建议使用IE8以下浏览器去申报年报,避免出现系统故障问题。
7.热线咨询员将该企业名称和海关编码记录下来后,联系后台工作人员做系统同步,还请耐心等待。
(三)关于“货物税率的相关问题”
企业咨询税率的主要问题有:
1.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普通税率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2.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3.纳税义务人能否申请延期缴税?
4.哪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关税?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规定: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3)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4)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率的。
3.根据国务院减政放权最新要求延期缴税审批已取消。取消后该业务操作模式为:根据《征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若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并按照海关规定相应的担保。(《征管办法》已修改完毕,待其上位法《关税条例》修订相应条款后总署将立即发布实施,目前仍按当前做法)。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四)关于“企业办理报关时出现的相关问题”
企业报关时咨询的问题主要有:
1.退运货物能否使用原进口(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打印版的(具有电子签章)电子合同可否用来报关?
3.可以用“人民币”报关出口吗?
4.提单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
答复:
1.应凭海关查档出证的原报关单全套单据,另需提供退运双方的有关退运协定或往来函件等办理通关手续,报关单应按海关要求规定填报,海关验核原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准予通关;
2.可以作为随附单证提交;
3.列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申报出口货物时可以用人民币申报,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详情请咨询外汇管理局、国税局等部门;
4.关于进口货物提单与报关单对应关系,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别填报。因此,提(运)单号与报关单的不是一一对应时,如果一票货物对应多张提单或运单时,应当应分别填报。如果一个提(运)单号对应多份报关单的,报关单上分别填写该提运单号即可。
(五)关于“企业咨询深加工结转的相关问题”
企业关注的问题主要有:
1.什么是深加工结转?
2.出口加工区货物能否出区进行深加工结转?
答复:
1.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可以。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指区内加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8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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