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解答(三十五)
(一)关于“企业办理信息变更”的主要问题有:
1.在报关时显示经营单位超期或被布控,是什么原因?
2.没有在海关办理过注册登记,但有货物要进口是否可以申请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有什么条件?
3.办理临时注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4.我司是一家已经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现想要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如何办理?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有有效期吗?
6.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过期了,还可以办理延期吗?
7.办理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登记,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8.哪些企业需要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登记?
9.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复:
1.出现该提示,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请尽快到主管海关办理手续;
(2)报关单位未及时报送年报,请尽快办理年报报送手续;
(3)企业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办或修正后,方可再进行正常申报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221号)规定: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22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26号)规定: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须录入临时注册登记申请信息,向海关提出临时注册登记申请,同时将下列文件材料送交海关审核: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下载途径:总署公告〔2014〕26号附件3);
(2)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批准注册的教委批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申请的企业不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
(5)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捐赠协议、礼品受理批文、展览批文、国际援助协议、海关的免税证明等);
(6)海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临时注册登记证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221号)规定: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221号)规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报关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天前向注册地海关提出,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221号)规定:报关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延期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您公司可以按照规定重新进行注册。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221号)规定:办理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登记,参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8.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6〕26号)规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未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9.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6〕26号)规定:企业向海关申请信息登记的,须录入申请信息,向企业所在地(以工商所在地为准)海关提出申请,同时将下列文件材料送交所在地海关审核: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二)关于“邮递包裹及查询包裹相关问题”
邮递物品的主要问题有:
1.我的包裹显示海关已经放行了,请问现在到哪里了?
2.邮件价值超出海关规定限值,如何办理货物报关或退运手续?
3.我的包裹没有超过1000元,包裹里都是自用的,为什么要进行征税?
4.我的包裹在国外购买时已经交过税了(物品在国外免税店购买),为什么邮寄入境时还需要征税?
5.我邮寄的东西如何确定税额?
答复:
1.“邮件已放行”表示邮件已办结海关手续。但海关的放行不等于邮件已将离开邮局处理中心。一般情况下,海关放行后,邮局还要进行分拣、整理,最后还要根据物流运力情况进行封发配送,才进入到投递的环节。因此,邮件放行后的邮局处理情况,请咨询邮局。
2.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超出规定限值的,应联系快递公司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对应税的进境邮递物品,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征税手续,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额缴纳证》。
4.国外网站的显示已缴税字样(或者显示免税),是当地税务机关收取(或免除),和入中国关境缴纳税费并无直接关系。而回国之后向中国海关缴纳的是海关税费,与上述缴纳的税费性质不同,收缴机关也不同。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5.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总署公告〔2016〕25号)规定:行邮税额是完税价格乘以行邮税率。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相关原则确定,物品行邮税率目前分为三档,分别是15%、30%和60%。具体以现场海关裁量为准,您也可以查看海关总署2016年第25号公告做进一步了解。
(三)关于“企业办理通关手续的相关问题”
1.海关通关流程有哪些?
2.企业可以自己办理海关申报手续吗?有哪几种方式?
3.我企业多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向海关集中申报吗?
答复:
1.包括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电子审单、专业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税费征收、查验、放行、结关。
2.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总署令103号)中规定:申报方式有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和纸质报关单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2)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一般情况下,所有报关单均应通过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方式申报,对于通关无纸化报关单,除海关要求转有纸的外,不再使用纸质报关单申报方式,企业无需递交纸质报关单。
3.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总署令169号)规定: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样。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四)关于“企业查询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1.如何查询该产品知识产权在海关有无备案?
2.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是否收取备案费?
答复:
1.请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在线服务”——“知识产权备案”,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查询;或直接输入域名(网址:http://www.hai—guanbeian.com),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查询。
2.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总署公告〔2015〕51号),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五)关于“企业查询统计数据的相关问题”
企业咨询的主要问题有:
1.企业能否查询本企业的报关单数据?
2.报关单证档案查阅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复:
1.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调阅报关单数据,须凭单位介绍信、个人有效证件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到所在地海关统计部门办理;
合肥海关统计部联系方式:0551-63549693。
2.查阅归档的报关单证档案,必须填写《报关单证查阅(复印)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需要复制单证,由单证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复印件或其他复印形式,外单位查阅报关单证的,应提供该单位介绍信及持个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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