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解答(三十七)
(一)关于“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变更等企管类”的主要问题有:
1.多证合一后商务部门已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我司到海关办理注册,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2.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办理?
3.我司7月份年报提交后,年报状态一直显示“转人工审核”该如何办理年报审批通过?
4.企业开具无违规证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5.对企业的报关专用章有哪些规定?
答复:
1.建议暂缓办理。因为目前企业到合肥海关办理注册仍需提供商务部门开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携带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三证合一后,携带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下载并填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4)《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3.您的年报属于逾期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相关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年报逾期补报流程:
先提交电子版年报,提交后显示“转人工审核”——跟海关年报负责人预约约谈时间——海关现场提交纸质版材料——审批通过。
提交纸质材料需准备以下材料:
(1)《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纸质版;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无法到场必须与海关年报负责人电话沟通);
(3)年报逾期说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约谈地址:由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如有疑问拨打12360海关热线咨询。
4.(1)材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2)办理地址: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0海关热线咨询。
5.报关专用章尺寸:(50×36)mm,椭圆形。
(二)关于“查询包裹状态的相关问题”主要问题有:
1.系统显示已送往海关,但是连续多日没有更新状态,请问我的包裹现在究竟处于什么状态?
2.因为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去领取包裹,会被强制退运或者销毁吗
答复:
1.物流状态由物流公司负责更新,可能会有滞后。如果物流公司在工作时间内向海关申请机检,海关接受申请后一般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包裹查验,无需缴税的包裹由物流公司自行投递。
2.物流公司发送缴税信息后6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包裹,由该物流公司自行退回。
(三)关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1.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去哪里办理?
2.海关多久完成手册设立手续?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再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十三条: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四)关于“企业申请汇总征税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1.申请汇总征税,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企业如何申请汇总征税?
答复:
1.根据《海关总署2017第45号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公告〔2017〕45号)规定: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汇总征税企业是指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2. 根据《海关总署2017第45号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公告〔2017〕45号)规定: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应当依法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办理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与石门路交口5301号合肥海关四楼关税科,联系人电话:0551-63549628。
(五)关于“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1.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需要办理“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吗?
2.非居民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在哪里可以办理通关?
答复:
1.不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规定:“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自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和“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定居旅客进出境自用、安家物品,可选择在所在地(定居地)海关或口岸海关一次性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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